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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时间:2015-04-02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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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现将我市2015年取得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称为国考人员)申请认定高中阶段教师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和对象

池州市教育局只受理户口或工作单位在池州市辖区内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或池州市辖区内的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

二、认定条件

1、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应具有《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

3、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教育学、心理学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与能力;

5、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三、时间安排

1、网上申报时间:2015年4月13日――4月24日。(工作日的8:00――18:00,请申请人务必注意时间节点)

2、现场确认时间:2015年4月28日、29日。

四、认定流程

1、网上申报

申请人员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选择“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2、现场确认

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市教育局人事科(市长江南路广电中心大楼1406室)确认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

(2)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同底的照片3张;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工作单位在本地的需提供人社部门鉴证的截止2014年12月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8)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需另外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员提供以上材料时(第1项、第2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请依序装订成册。

3、审查认定

市教育局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员进行审查认定,认定结果将在本网站予以公告。

4、颁发证书

市教育局将在本网站发布认定通知,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认定期间,池州市教育局将在本网站发布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请申请人及时查看。

联系电话:0566-2317841。

 

 

                    池州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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